第07版: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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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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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编办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



  近日,昌邑市编办会同20家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要求,凸显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通知》规定,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事业单位法人在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收费许可、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人事调动等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须认真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留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实行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不断加大联合监管力度,严格证书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行为,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记者王莹
  通讯员肖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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