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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危险驾驶罪”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建议,将“开车玩手机”纳入危险驾驶罪。网络发起《人大代表建议开车“低头”入刑,你怎么看》的民调,针对开车“低头族”,62.61%的受访者赞成将开车玩手机行为入刑。 开车玩手机,不啻于玩命。这些年,因“低头族”导致的车祸事件屡见不鲜。一条微博,一则微信,可能分分钟就成了夺命的死神。即便是利用等红灯的间隙玩手机,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有数据显示,在车速60km/h的情况下,仅低头看手机3秒,就相当于盲开50米。 车越来越多,路况越来越复杂,而开车玩手机也几乎成为法不责众的事实。有人说,惩治酒驾醉驾挽救的生命,估计迟早将被玩手机的马路杀手给“夺走”。这话虽则悲观,却也未必是杞人之忧。譬如今年9月,公交车司机高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到7分钟的时间里,掏出手机一共低头看了39次。结果,公交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研究表明,开车玩手机增加29倍的事故概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很多社会乱象,借助刑罚的严肃性与惩戒性,确实能起到止纷定争的神效。譬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这才使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真正成为司机的行为习惯。而纵观各国对开车玩手机的态度,严刑峻法似乎也是不二选择。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譬如英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甚至规定,开车打电话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最高可判入狱两年;新加坡对开车打电话的初犯者最高罚款1000新元、监禁6个月,对再犯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 遵循这样的思路,要求将“开车玩手机”入刑,好像也合情合理。 不过,仔细想想,动辄就入刑的诉求,似乎也失之轻佻。一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还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其实,只要这些罚则执行到位,有几个司机敢拿12分的驾驶证开玩笑?反言之,开车玩手机沦为司空见惯的常态,不就是执法懈怠娇惯出来的恶果?执法不严的病症,不能向“有法可依”求解。 二来,刑罚轻缓化是刑罚谦抑的必然要求。譬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如果获得而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在这样的背景下,动辄就要求将其他规则能解决的问题“入刑”处理,这也是“立法依赖症”的集中表现。果真如此下去,司法体系与刑罚原则就要成为情绪化立法的受害者。再说,何为“玩手机”,现有法规语意含糊,这也是执罚难的重要原因。 开车玩手机该治理,但在路径选择上——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还是别乱往刑罚的筐里扔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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