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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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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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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本报讯 (记者高振庆)记者日前从市公安部门获悉,为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我市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死亡可以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截至目前,全市已有200多名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了救助,共垫付金额300多万元。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72小时的抢救费用,对于脑干损伤或植物人状态的受害人垫付120小时内的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同时,还相应建立垫付费用追偿制度,垫付后赔偿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偿还垫付费用,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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