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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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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细则出台



  本报讯 (记者付生)日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文,正式出台我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实施方案,对相关标准及流程进行了细化。
  据了解,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柴油黄标车,由车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检测审查合格后,经车主与尾气净化设备供应商双向选择,签订改造合同,改造完成后,经车辆安全、尾气排放情况检测合格后,换发“黄改绿”环保检验标志,按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车辆进行管理。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满足下列条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车况及发动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且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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