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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 通讯员席汇东)近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为确保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市日前出台暂行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办法将全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和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全部纳入监督检查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处理方式上规定,对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纠正、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问题处置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树优、选拔任用和所在单位考核评比廉政审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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