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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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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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知识窗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8.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2.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未成年人;2.盲、聋、哑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法律援助的形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形式有:
  (一)法律咨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
  (二)代书:主要是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
  (四)代理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受害人、自诉案件的代理人。
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审查: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三)承办: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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