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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了该意见,将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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