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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席汇东)6月5日,市纪委与潍坊中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意见》,对旁听对象、目的要求、旁听案件、实施程序和方式方法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规定,参加旁听的对象主要面向全市党员干部,重点是与职务犯罪案件有关(同行业、同系统或相同、相近岗位)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党员干部和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 《意见》明确了组织旁听的重点案件,主要选择由市、县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公职人员及村居(社区)干部涉嫌犯罪的公诉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面大、对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意义强的典型案件;带有系统、行业特点的典型案件和其它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渎职类案件等。以上案件系指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 《意见》对实施程序和方式方法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目的要求和组织保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此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组织参加旁听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庭审职能,不断丰富内容,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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