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票不一致 偷税被处罚 |
诸城一机械公司违规取得专用发票被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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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诸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违规取得专用发票被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查处。 国税稽查人员在稽查中发现,诸城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加工、销售机动车配件、机械配件、除锈、喷漆、喷粉。2012-2013年,该企业从供应商郭某某处购手套、口罩等劳保用品,因郭某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找诸城市某经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所购货物已入库,发票也已入账,金额38040.69元,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6466.91元。 据国税稽查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须货款和专用发票出处一致。虽然该企业购进货物、支付了货款、取得了发票,但由于货款和专用发票出处不一致,导致其中一方偷漏税款,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诸城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追缴已抵扣增值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刘建洪 王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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