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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韩洁 申铖)财政部28日对外公布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并将民族贸易企业等纳入扶持范围。 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办法明确,该专项资金只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此外,伴随新办法的公布实施,财政部宣布去年曾修订过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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