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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7月28日刊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安平的文章指出,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因为善治评价主体的不同而经常在什么是“具体的善”的问题上与法治发生严重的对立。因为法治的内涵是确定的,而善治的内涵是不确定的,所以法治与善治的真实关系的还原就是:(1)法治的善是确定的善。无论如何,确定的善总比不确定的善要好。(2)法治的善是民主共识的善。无论如何,共识的善总比有分歧的善要好。(3)法治的善是客观的善。无论如何,客观的善总比主观的善要好。(4)法治的善是可预期的善。无论如何,可预期的善总比不可预期的善要好。概而论之,法治是客观化的善,是利益最大化的善,是可见的物质性的善,它避免了善的主观性、个体性和抽象性;并且,由于它避免了善治定义的垄断性而可以兼顾强者与弱者的利益。 因此,作为国家治理的方式,正确的且安全的提法不是善治优于法治,而是法治才是最大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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