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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白阳)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并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由监管部门缴回其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有关人士和部门可在9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对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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