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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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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行政



  ◎张均荣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一种治国原则体系和一种治国制度体系的总成。在这一整套庞大的体系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宪法之所以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为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没有宪法,民主的事实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没有宪法,各项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就无法得到实现。

  但一个国家拥有了宪法,也不等同于它就是依法的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有的国家宪法产生的很早,但或者是因为宪法的原则性条文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因为是具体法律的缺失使得无法可依,或者因为宪法的精神尚不为公众所熟悉所推崇,或者因为那宪法根本就缺少法的精神只是盗用了“宪法”的名号,因而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

  在我国,依法治国也同样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54年我国诞生第一部宪法,但由于许多历史原因,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十年文革,使国人增强了对“法”的认识,于是有了更加成熟的“82宪法”。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始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想;到党的十五大则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十八大以后,依法治国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国家领导人就职宣誓制度的建立便是一个重要标志。

  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而不是依法治民。早在战国时期,就开始有法律,但那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法律只是一种工具,至高无上的是皇帝。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但更有“刑不上大夫”的理念。现在许多地方套用“依法治国”为“依法治市”、“依法治乡”,看似法制观念的增强,但我们很少看到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束,难免给人一种“依法治民”的感觉。毫无疑问,老百姓遵守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核心内容却是依宪行政。

  依宪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以及组织行政工作时,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办事,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原则。依宪行政作为政府治理国家的有效方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行政权得以有效运作和正确使用的必然。

  坚持依宪行政,首先要执行宪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宪法的条文,可以使各行政部门及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形成对公权力的统一认识,从而有效地制止政出多门、决策不连贯、标准不统一,以及管理对象难以适从等行政弊端,从而达到执法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对此,必须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识和示范作用。只有公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明确个人和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且依照宪法精神行使职权,才能有效防止私欲泛滥,推进依宪行政的正常运行。

  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最直接的目的。只有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对宪法负责,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才能共享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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