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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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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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探索实践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本报记者 付生
  为全面保障环保标准领先、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日前,我市出台了《潍坊市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暂行办法》,探索实践按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管理重大项目的路子。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此前市级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即行废止。
  执行标准高于国家、省标准
  据了解,此次出台《办法》所执行的行业环保先进标准要严于国家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环保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时,需要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进行申报。
  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执行标准申请后,将对建设单位申请的标准进行审查审核,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予以确认;达不到的不予确认。对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的项目,需经过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
  在《办法》中,我市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必须科学、全面地分析和确定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污染物产生情况以及防治措施,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采取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确认的标准。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必须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污染治理等重点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对生产工艺先进、技术装备水平高、污染物排放达到确认标准的项目,方可批准建设;对生产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水平低、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确认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保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我市鼓励企业根据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改造,确保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后跟踪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环保部门需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期监督检查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建设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进行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试生产的,由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符合要求的,可同意试生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试生产。
  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环保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批准验收;对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验收。
  环保部门还应加强项目正常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全天候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企业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自行决定执行的行业环保先进标准。
  新上建设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倍量替代
  在本《办法》中,我市坚持新上建设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20%─50%以内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
  执行行业环保先进标准建设项目需要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除市级给予支持外,其余由所在地通过提标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严重企业等方式解决。
  同时规定,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得建设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项目。因环境污染严重等原因而被环保部门实施限批或从严审批的区域、流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关污染的新建项目。
  严格规范环评机构及执法人员工作行为
  《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环境受到较大损害、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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