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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出台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
使用年限为五年,到期后重新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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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付生)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前,寿光市制定出台《寿光市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 据介绍,寿光此次制定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污染物为大气主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适用于在寿光市区域内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自实施之日起,该市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按照规定,排污权出让企业的可交易排污权及新、改、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由市环保局根据监测数据、物料衡算、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核定后,在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需要的工业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权购买申请,经核定后,确定其排污权购买量。相关工业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的申购,与建设项目环评同步进行。在排污权交易完成后,环保部门对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予以确认。 在交易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自行商定,但不得低于市环保局提供的参考交易价格。排污权使用年限为五年,到期后重新核定。 按照规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必须具备一级法人资格。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企业转型升级等重点建设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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