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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我市城区供热企业供热成本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其中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23元。本调整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 据悉,我市城区供热(蒸汽)价格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和非居民用热(蒸汽)两类。其中:居民采暖用热(蒸汽)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标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出厂价格保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吨131元;居民生活采暖用蒸汽终端销售价格由每吨168元调整为每吨158元;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23元。市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每平方米21.6元调整为19元,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解决。 而非居民用热(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备案必须备有成本变化等相关资料,并附有供需双方签订的供用热(蒸汽)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中准价格标准为:非居民用蒸汽中准出厂价格(含税)由每吨168元调整为每吨156元;非居民用蒸汽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每吨210元调整为每吨187元;非居民用热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每平方米31.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8.3元。 记者刘名顺 通讯员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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