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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2、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如何加强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如何受理信访事项?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检系统应当实行“诉访分离”审查分流,并将诉讼事项导入诉讼程序办理。 4、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如何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按照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进行准确分类,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内容及相应的办理程序。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积极推进信访听证,健全信访与调解衔接机制,注重规范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工作程序。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信访工作,更好地推动信访“事要解决”。 5、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如何做好网上信访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6、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是书面答复信访人时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二是在超出60日的办理期限时,在告知转办机关的同时,要一并告知信访人,并告知延期理由。三是注重做好上访人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以及思想疏导等工作,推进息诉罢访和案结事了。 7、如何把握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办理期限?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8、对哪种信访事项情形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是结论明显不当的。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9、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条例对引发信访事项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对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1、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不当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委托代理人;(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4、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如何提出,如若走访应注意哪些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5、信访事项是否可以代理,如何代理? 信访事项可以进行代理,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介绍信(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16、信访事项如何举行听证? 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17、信访人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是信访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把涉法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涉法涉诉信访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二是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严格按照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进行准确分类,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内容及相应的办理程序,促进问题解决。另外,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依法进行办理。 18、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法定办理期限是多少,信访人在多长期限内可以申请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19、信访事项正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是否受理?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20、信访人在依法履行信访人义务、坚持逐级走访的基础上,应当严格禁止出现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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