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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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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规范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全面规范并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场所,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要设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经营者市场主体准入资格进行审查,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公示入场经营者经营信息,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并在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快检室,实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驻快检室进行快检的新模式,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市场销售者应当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实记录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不得销售禁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得添加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主动退市,并告知开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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