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行业亮点·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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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2016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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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被联合惩戒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4月1日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今后,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相关义务的,或是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都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这意味着我市目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9862户企业如不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申请移除,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就将进入“黑名单”被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了十种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企业有其中之一,将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据市工商局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义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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