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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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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5月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我市日前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与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按照规定,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的按照上月工资总额计算。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农民工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农民工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期间保持不变。农民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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