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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热点篇(下) 12、问: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以及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应报送如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持外管证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应提供如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缴销时需要报送如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经营地开具的完税证明。 13、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有三种选择方式开具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对于在机构所在地代开专用发票形成的多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抵缴或退税。 (2)对于无差额扣除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3)对于有差额征税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对于以上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纳税人,需填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报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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