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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解读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解读
2016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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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政策解读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我市按照新增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科学分配现代产业竞争性年度新增用地指标,每年在上级政府下达我市新增计划时,统筹部分新增计划指标交由市产业办,由市产业办按照《现代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竞争性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科学分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计划台账登记管理及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适用对象:支持方向为符合我市构建“1669”现代产业体系要求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承载园区内项目、建链补链强链项目。
  办理程序:
  1、申报。现代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竞争性用地指标确定后,市产业办负责按照市加快产业转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开展用地项目申报工作。
  2、评审。市产业办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类项目的基本标准及相关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重点项目建设竞争性用地审核办法进行赋分评价,对符合优先用地条件的项目排出名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评审听取项目主体单位情况汇报、问题答疑、提交材料。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核准)、项目设计、投资总额(当年投资)、开工计划、投资强度(基本标准)、预期效益等。
  3、审核。市产业办将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名单报市加快产业转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项目备选库。已纳入备选库的项目单位,需在10日内到拟建设地所在国土资源部门,对拟用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情况进行衔接,明确拟占用地块的土地分类面积、是否符合规划(如为村镇建设用地需政府承诺能够给予挖潜指标并已纳入在线监管系统)、能否报批等情况,由拟建设地所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地块位置示意图和拟用地意见,对能够当年建设的项目优先予以保障。根据当年实际用地需求,确定指标分配比例,作为下达用地指标的依据。
  4、承诺。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承诺新增用地指标与整治挖潜指标按7:3的比例分配使用(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除外);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对获批项目建设进度和土地使用作出书面承诺,所承诺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投资额、效益、拉动就业等承诺指标与项目达产后实际指标的数据误差不超过10%,超出此范围视同弄虚作假,并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作相应减扣。
  5、公示。对获得建设用地指标的项目,由市产业办负责,在市级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市政府下达用地指标,市产业办告知项目单位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6、项目替换。经公示后下达用地指标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用地上报手续。如确实无法落地的,需在指标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单位提出另行选址申请,在申请后半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位置的,由市产业办从项目备选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替换,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如果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由挖潜指标更换计划指标的,须有原项目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政府承诺,市产业办同意后方可更换。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产业办负责辖区内项目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的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向市产业办报送申请材料。
  适用条件:
  1、已立项并符合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当年度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2、投入资金。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传统工业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3、投入收益情况。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52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4、项目能够拉动产业发展、带动就业。
  二、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政策适用对象: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政府认定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
  办理程序:
  1、县市区政府依据程序确定相关地块为低效利用建设用地;
  2、县市区政府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方案并进行盘活利用。
  办理地点: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适用条件: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投入一定资金进行开发,已满足转让条件,但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企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等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原有厂房兴办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三、大力推行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改革
  政策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外规定者外,均可参加。
  办理程序:
  1、县市区政府确定拟供地块供应方式等事项;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供地方案上报有审批权的政府进行报批;
  3、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块进行招标挂牌拍卖;
  4、土地使用者参与竞买成功后办理土地手续。
  办理地点: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适用条件: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符合企业发展的工业用地模式,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用地选择。
  四、取消卤水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政策适用对象:潍坊市北部卤水矿山企业。
  办理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关于不再收取地下卤水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请示》;
  2、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关于对潍坊市不再收取地下卤水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请的批复》,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地下卤水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论证;
  3、由寿光、昌邑、滨海分别对本辖区内地下卤水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影响编制评价报告;
  4、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组织省级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
  5、经论证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免收卤水矿山企业保证金。
  办理地点:滨海、寒亭、寿光、昌邑国土资源局(分局)。
  适用条件:潍坊市北部卤水矿山企业,包括滨海、寒亭、寿光、昌邑的处于滩涂和非滩涂区域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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