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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山东省不符合产业政策小型企业取缔目录》,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主体位于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各级政府另有规定的小型工业企业,均在取缔关停范围内。 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列出的淘汰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 (1)炼油: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炼焦: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制革: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4)造纸: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5)印染: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6)淀粉:改性淀粉。 (7)染料: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8)农药: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农药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 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9)电镀: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除外);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 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列出的淘汰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 (1)炼硫: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硫的。 (2)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的(该条与第10条来源于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相关内容)。 4、其他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取缔的其他类小型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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