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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学跃 冯建彬)近日,青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青州某化工有限公司,采取销售货物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列生产成本,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费用等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7387.22元,补税、罚款、滞纳金共计113152.56元,目前已全部追缴入库。 青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增敏剂生产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首先登陆“金三”查询系统,对该企业组建成立的日期、注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近几年实现收入、税金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其次,检查组人员通过现场调账、实地勘验、账面检查与外调取证相结合的方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调账检查,并根据账务检查有关线索到该单位财务室及有关业务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经过多方内查外调取证,最终查实该企业2014年-2016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费用,销售货物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等违纪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7387.22元,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7387.22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以上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共计113152.56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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