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行业亮点·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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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取得好成效
我市加快建立完善空气质量改善长效机制
《潍坊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出台
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覆盖全市
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
多措并举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运行和管理
我市全力推进环保“八大行动”落实到位
2017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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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出台



  本报讯 (记者付生)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我市制定出台《潍坊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职责》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五大板块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职责》指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职责》要求,各级党委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要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要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职责》还明确了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等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等38家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还对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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