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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晓丽)记者近日从市工商局获悉,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办法》明确了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即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经营者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将根据“谁办证、谁管理,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查处。其中,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查处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无须取得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从事无证经营的,由相关许可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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