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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部行政法规的3个条款予以修改,取消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2项由地方实施的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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