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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但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确认符合规定用途的,才能办理提取。 为什么国家要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城镇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强制性、互助性长期住房储金。从使用的角度看: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互助性,是指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其实现购房安居梦想。经测算,平均每35名职工缴存1年的住房公积金仅能满足1名职工贷款的资金需求。如果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将难以留存足够的资金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因此,只有通过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存储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才能汇集足够的资金保障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体现互助性。所以,限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温馨提示: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自己也为他人实现住房梦提供了帮助,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计有103722名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了住房梦想。您在公积金账户中留存的住房公积金越多,对社会的贡献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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