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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张宝 刘思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昌乐县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一步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8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100元提高到5000元。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6200元提高到6500元,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4500元提高到4800元;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个档次,按照不能自理每人每月45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280元、自理每人每月150元执行。新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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