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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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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记者于哲 通讯员李梦)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构建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助推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质提效。
  《意见》指出,鼓励矿区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充分释放废弃矿山潜在经济效益。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发展乡村旅游和观光产业的,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有用途管理。矿区土地变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原为国有建设用地经修复后达到农用地标准的,可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原为集体建设用地经修复后,可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出租、出让发展相关产业。
  《意见》明确,要牢固树立废弃矿山也是资源的意识,加强潜在价值研究,切实用足用活现有政策。矿区为非耕地修复为耕地的可于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指标、新增产能指标纳入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可享受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使用。修复为林地且实现荒山绿化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经营者,给予3%的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
  《意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分类治理,严格落实“一矿一策”原则。利用治理范围内残留资源收益进行治理的,要科学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并同步对治理范围内残留资源量进行测算核实。因修复工程需要产生的土石料无偿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的必须通过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也可用于县域内其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该《意见》政策激励与管理约束并重,要求重点加强涉及残留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和对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管控。该《意见》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着眼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破解难题的重要制度创新,可操作性强、支持力度大、激励政策明晰,为下步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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