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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车遮挡视线导致机动车“误闯红灯”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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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市民李先生驾驶机动车通过健康西街与青年路路口时,被前方公交车阻挡视线,李先生在观察不到红绿灯指示的情况下跟随前方公交车通过红绿灯路口。该车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被路口电子监控抓拍,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李先生以其主观上无“闯红灯”故意、因前车遮挡观察不到信号灯指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违规事实清楚,决定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提醒】 潍坊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机动车在经过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驾驶人员应当减速慢行,确认信号灯指示准许通行时方可通过。日常行驶中存在驾驶人员的视线被前车遮挡而看不到信号灯的情形,但现行法律并无规定在经过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信号灯被前车遮挡可以不予处罚的例外情形。因此,因前车阻挡视线、观察不到信号灯指示导致的闯红灯行为,不能成为法定的免责理由,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机构不予支持。 潍城区司法局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遇到前方大车遮挡视线时,应提前预判,尽到审慎注意的安全义务,可以拉开前后车距来观察信号灯的变化,待看到信号灯后再进行通行。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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