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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实施《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头盔确保安全的意见 |
(2021年9月18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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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电动车(指二轮、三轮电动车)驾乘行为,增强驾乘人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深入实施《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切实督促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提出如下意见: 1.在本市范围内,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国家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驾乘电动车时,应当带头佩戴安全头盔。 3.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履行好安全教育义务,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4.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安全头盔。 5.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做好佩戴安全头盔的宣传工作。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进行安全教育,对经教育仍然不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7.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确保安全头盔质量达标和市场价格稳定。 8.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免费发放安全头盔提供资金支持。 9.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在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并鼓励学生劝导家长驾乘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10.倡导志愿者积极参与劝导、督促电动车驾乘人佩戴安全头盔。 11.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电动车安全头盔的安全作用,宣传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正面典型,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并对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电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曝光。 全社会应当充分认识驾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佩戴不出行,共同创建安全、有序、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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