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生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民生新闻
 
标题导航
清洁取暖 让民心更暖天更蓝
存入“爱心” “提取”希望
“哨声”一响 “帮办”到家
立足人才强企推进民生发展
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网上交易公告
为民办实事有特色接地气
2021年10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意: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也就是说,三者出现竞合,同样不可兼得。另外,《社会保险法》中还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 颖 整理)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 公告热线:0536-819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