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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可如此有效的激励不仅源于5000块钱的奖励,按照该局党委委员所说的,“此次中标民警……都是年龄在30岁左右的副股级以上民警,从政治上,他们需要进步,从年龄上,他们都属于身强力壮”,所以对中标民警来说,可能更看重“考核和提拔优先考虑”。如果说这种组合激励是创新,但却无法掩饰其负面效用,“竞标抓逃犯” 戏剧性的地方也就在这里,沿用老的管理办法,就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抓不到逃犯,采用新办法,一夜之间似乎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了,这其中隐喻了“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失责。 众所周知有一个词儿,叫“养寇自重”。古时镇压农民起义的将领,往往故意延误战机、围而不剿,以便向皇帝老儿要钱要粮,便衍生了这个词。这次的竞标踊跃,这意味着,原本逃犯都是抓得到的,只是没有用心去抓。而且此次竞标成功的,有8名原先就是负责逃犯追逃的办案单位民警,就很能说明问题。公安局陈局长说,经过前期对12名在逃人员的调查,有信心、也有决心将他们全部抓获归案,既然如此肯定为什么早不行动,何必多此一举搞什么竞标大会。要是如此“公开竞标”抓逃可行,那下次岂不是有嫌犯也大可不必抓,且先休养生息,等到有奖励驱动的时候再奋勇向前呢? 再者,5000元奖金和“优先考虑”,这样量化和非量化的激励内容,将考核引向“向前看和向钱看”的商业化歧途。显而易见,法律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信仰在于彰显社会正义。“竞标抓逃犯”的初衷或可理解,但其透露出的价值内核则有偏离初衷之虞,当被这项创新激励所蛊惑后,很易让人生发“有利才为”的认识。重奖抓逃犯,现在的破案率是高上去了,但未来,没有钱了怎么办?或者胃口喂大了,赚钱少了又怎么办?长此以往,会不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给钱才抓,不给钱就不抓,或者消极怠工? 所以“竞标抓逃”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仍需要严格。其一招标内容的范围需要规范。从严格法律层面来讲,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对本职工作实行招标奖励,招标能界定为常规措施下的某种特殊情况。其二,中标后的办案手段需要严格控制。实行了招标制之后,中标的民警担负起了更大的破案压力,容易滋生一些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对招标办案行为,理应给予更多的监督,对其权力的使用给予更加全面的约束和控制。
竞标抓逃犯 江苏淮安市金湖县为了让“清网”行动中尚未归案的12名逃犯尽快落网,县公安局对这12名逃犯进行了内部公开竞标。让局长陈明中颇感意外的是,原本预计1个小时左右的招标大会,不到半个小时,12名逃犯就被民警竞投一空。根据记者报道,所有竞标成功的民警都已分赴全国各地抓捕他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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