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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君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近日国税总局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时,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的规定执行。 税负总是一个很敏感的民生话题,每一种新税种或税目面世,都会引起民众的关注。而加班费交税算不上新增的税种,却一样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人说,对于加班费也要交税这事还真是第一次知道,原来认为加班费本来就是工作日以外的所得,想当然就认为是不交税的。却忽然得到这样一个“噩耗”,难免让人淡定不起来。 加班费要不要纳税?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来看,合法合理。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既然加班费是“工资报酬”,自然也就要依法纳税。可是从情理上来说,加班费征税却有点不近人情,其中法律规定的加班费与补贴、津贴之间的税收待遇差异,是导致情理不通的重要原因。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是免征个税的,这里面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很明显,这些津补贴,与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是沾不上边的,而加班费征税却是面对广大工薪阶层的,从这个角度看,加班费征税的确有点不得人心。 近年来,专家学者对于结构性减税的呼声不断,国家在去年实施了系列减税措施,如降低部分产品进口关税税率、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等,财政部税政司公布的数据也说明税收似乎正在按季度回落,可是民众的感受并不明显。相反的,诸如“月饼税”、“加名税”却一次次的撩拨民众敏感的神经。这些名目繁多的税目所引发的社会焦虑是深植于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之下的焦虑。 焦虑的背后,是对税负公平的渴望。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减税应该是给多数普通工薪阶层减税。再者而要将减税化为民众的切身感受,真正意义上减轻民众沉重的税感压力,最重要的还是要在减税范围、减税幅度和减税总规模上着手,只有更多地让利于民,才能构建一个藏富于民的健康社会,才能让税负面前的焦虑变为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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