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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保护人民”条文改为“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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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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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保护人民”条文改为“保障人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2月15日《法制日报》上撰文建议,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
  一般来说,法律的第一条体现了这部法律的宗旨,反映了法律的核心价值,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载入宪法,成为国家价值观和一切公权力行为的基本准则。目前草案中规定的“保护人民”的表述,虽然出发点是着眼于体现法律的人民性,但作为科学的法律术语的表述并不恰当。“人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人民”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人权保护的对象是“人”,即便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哪怕是判处死刑的罪犯,也享有一定的人权,某些人权还是不能被剥夺的。宪法规定国家保障人权,意味着宪法不仅保护人民,也保护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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