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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君
昆明拟对滇池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昆明有关部门表示,这是借鉴大理、玉溪等地的做法,收费计划目前正在报请有关方面审核通过。游客则质疑“不能本地人污染了让我们外地游客来买单。” 先说一点题外话,近日有杂志曾经对中国的游客做了一次细致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作为“游客帝国”正在缓缓崛起。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游客足迹所及之广阔、出行人口之众多、沿途花费之巨大都不容小觑。滇池作为蜚声中外的旅游胜地,每年接待的游客不计其数,门票收入甚为可观,却不能很好的维护滇池的生态环境,现在却要向游客伸手要钱,还美其名曰“生态保护费”,本身就难以服众。虽说每人十块钱不算多,可是这钱该不该掏更值得追问。 首先,向游客征收生态保护费于理不合。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表面上看,既然景区面向游客开放,生态的损害与游客有关,向游客征收一点“保护费”来进行生态保护是理直气壮的。但细细分析一下,这逻辑不通,众所周知,在旅游消费中,旅游地政府才是最终的受益者,滇池旅游业的发展,带动的是当地政府税源的增加,游客只是精神上的享受,但在这一过程中,游客已经付过费了。按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这意味着,景点收费所得收入,都须用于文物保护和修缮用途。滇池是国内著名的旅游景点,游客在买门票的时候,已经为滇池的生态保护买单了,为何还要额外收取生态保护费呢? 再者,向游客征收生态保护费于法不通。法律并没有给予地方政府向普通游客收取生态资源保护费的权力。收取生态资源保护费,必须遵守“谁污染谁买单”的原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可见,生态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给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而据有关报道,滇池的主要污染源是工业污染,甚至可以说游客的关系微乎其微,政府收费的板子不打在排污的企业上,却转身向普通游客收费,就是对游客进行了“有罪推定”。不管游客有没有污染滇池,直接让他们为污染买单,这显然不合法。 如果这样名不正言不顺的生态保护费可以得以实施,此例一开可能会引发各地“保护费”的泛滥成灾。这种收费对外来游客的感情伤害更是严重,如果游客们因此而选择用脚投票,那景区的损失要用什么样的名目来弥补呢?地方政府有义务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方式方法一定要正确。 针对污染严重、治污资金匮乏的局面,最可取的办法是加强源头治理,严格限制、控制高污染行业;同时,向短期难以彻底取缔的污染企业,收取合理的生态保护费——总之,向游客强收保护费这种方式首先应该住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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