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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看中一套适合投资的一室户,房主是一对打算换房子的父女。王女士由中介人员带着去看房,奇怪的是,中介人员带王女士看了楼上相同户型的一套。中介人员解释道,因为房东父女有事情近期都不在家。随后还拿出了两份某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一份的内容是说房主老张委托其女儿小文处理卖房事宜,另一份的内容是说两人将卖房事宜全部委托给中介处理。王女士看到委托公证书,对中介的话深信不疑,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王女士与房主小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房子。在办理过户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发现只有王女士和小文到场,便向公证机关发函核实,不久后得到回复称“对于委托人的身份不能确定,建议不采信委托公证书”,登记机关随后通知当事人均需到场办理登记,可当事人一直未到,因此登记机关便未在法定期间内向王女士颁发产权证。 之后王女士将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告上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当时办理委托公证的并不是老张本人,该份公证书是骗取的,公证机关发现错误公证后,已撤销了这份公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可王女士仍执意要打房产官司,理由是小文作为老张的女儿卖房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自己在购房中是完全善意的。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小文应返还王女士购房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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