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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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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系争房屋产权人为老张和小文,因此,该房屋转让必须经所有产权人同意。而小文未经老张同意,持假冒老张签字的委托书公证书,与王女士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现该委托书公证书已被撤销,因此,该转让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侵犯了老张的合法权利,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而王女士认为老张和小文的父女关系构成表见代理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各自所得。由于系争房屋产权尚未变更登记至王女士名下,不存在产权变更的情况,因此,小文应返还王女士购房款55万元。
        记者刘伟 通讯员刘昕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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