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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2013年第6期刊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的文章说,源头反腐要高度重视法律作用,按照十八大报告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要求,应该重点制定三部法律。 一是《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所有腐败案件都与官员的个人权力不受制约有关。真正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必须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为此,应当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二是《政务公开法》。公开是最为有效的反腐利器,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四年多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应该抓紧制定《政务公开法》,提升政务公开的立法层级,实现公权力行使全过程的公开。同时,可以在现有的主动公开事项基础上,增加公务人员财产收入公开的规定,利用公开制度预防腐败。 三是《行政组织法》。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必要的权力边界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是腐败的根源,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组织和编制。同时,为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必须通过组织法和编制法约束行政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构建起全面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早日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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