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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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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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要分清



  案例一:奎文区的王女士于1月初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家用轿车,交付1000元订金,商家提供了一份自填的购车协议给王女士,协议上注明了王女士的住址、电话及所购车型及订金数额,但没注明提车时间,提车时间标注为“到货通知”。并口头承诺,到货后如不满意可全额退还订金。期间,王女士多次给经销商打电话寻问汽车是否到货,直到3月份,仍未到货。王小姐找到4S店,以时间太长为由要求退还订金,不再购车。但4S店表示此款车型销量好,因而比较紧俏,所以等车时间长些,已交订金不能退还。
  案例二:李先生在城区某4S店购买一辆汽车,因所购车颜色暂时无货,于是交付4S店2000元作为定金。经销商给李先生开具了收据,注明:定金2000元及所购车型。在等车期间,李先生又相中另一品牌车型,之前所订的车辆不想要了。李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还定金,李先生自认为是自身责任,4S店可扣除一部分违约金。但经销商表示李先生单方违约,且已交付定金,向厂家定下了车辆,所交定金不能退还。
  上述两位消费者都投诉到了奎文区消协。经消协人员调解,王女士所交1000元订金全额退还,而李先生所交定金未予退还,可抵顶李先生或其家人、朋友以后的购车费用。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车交付订车款时,要明确定金与订金的区别。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其为定金性质的,则不适用于定金规定。
         记者张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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