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教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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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自聘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保
我市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民校招生详规
快乐办学 静待花开 
201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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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校自聘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保
我市民办教育改革大力度新政出台



  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教,民校教师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市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记者从6月21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就改革创新、政策扶持、教师待遇等再出新政。
非营利性民校登记“事业单位”
  意见要求,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学校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
继续选派公办教师民校任教
  坚持和完善政府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继续选派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任教。经组织同意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
  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
民校自聘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保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现行工资水平制定自聘教师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
  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由民办学校承担,其他教辅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社会力量可设教育投资公司
  大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民办教育。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教育的办学模式。建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建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在落实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提供信贷支持,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民办享公办同等权利
  落实财政支持和用地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市、县两级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校办学有结余可“分红”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   记者刘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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