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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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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万元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本报讯 (记者付生)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三八六”环保行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市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潍坊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对有效举报,市环保局将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
  《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行为。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等方式,向市环保局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被举报企业有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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