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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雷
唐朝:交通违规要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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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老潍县大十字口街
201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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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交通违规要打屁股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载。
  唐朝国都长安城是当时世界第一大城市,人口过百万,交通管制肯定是当时政府要抓的一项事务,如今的车辆违反规则要贴罚单,严重的吊销执照,在唐朝呢?罚单会不会贴,不能得知,但打屁股是免不了的。
  按照《唐律》规定,在没有任何公私缘故的情况下,在街道和巷子的人群中,快速驾马或者驾马车的,事主将处以用竹板或者荆条打五十次屁股或脊背的处罚,唐太宗听说脊背是人的经脉聚集处,因此大发慈悲,改为打屁股,所以说这“笞五十”,打的应该是屁股。
  如果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就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
  当然,对于交通事故性质轻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处理的,唐朝交通法之中的“众”,是指三人以上。而因为以下缘故在人群中快速驾马的可以免于处理:政府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急于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钱赎罪,其实就是罚款。 
          魁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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