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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隐患“立即整改”反思“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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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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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隐患“立即整改”反思“限期整改”



  ◎余清明
  日前,广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对荷城市场和文华市场开展了节前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已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安排工作人员跟踪督办。(1月1日《佛山日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如此雷厉风行之举,令人称好。
  提起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治,人们会油然想起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限期整改。所谓“限期整改”,也就是给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一个整改的期限。“限期整改”弊端多多。一是对存在隐患单位的纵容,企业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甚至明正言顺地继续“带病作业”,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二是一旦在“限期”内发生重大事故难以界定责任。监管者说我们已经责令企业整改了,监管到位了;企业说我们在整改啊,“期限”还没到呢,所以也没有责任。三是被责令整改单位可能在“限期”内积极“活动”,力争将“限期”变成“延期”,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现实中,“限期整改”沦为“无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立即整改”则不同。一方面及时消除了隐患,大大杜绝了安全事故的概率,同时对其他企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彻底打消他们钻“限期整改”空子的幻想。
  检查中发现问题是好事和幸事,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还应立即督促企业消除隐患解决问题,这才是真正负责的态度。笔者呼吁: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就应该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在着手整改的过程中一律停工停业,直至重新验收合格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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