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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何谓“裸官”?指的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这次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何明确要将“裸官”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约有4000余贪官外逃,累计卷走国有资产约500亿美元。“裸官”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尽管并不是配偶和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裸官”就一定是腐败官员,但是同样要承认“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事实已经证明,大量贪官为谋求后路的确提前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财产转移国外,以便东窗事发时出逃海外。一旦出逃,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引渡贪官往往事倍功半,造成诸多不可挽回的损失。 《条例》提出针对“裸官”的这个不宜提拔的情况是指领导职务,如果担任非领导职务,工作时间长,没有多大问题,职级上的升迁应该说没有堵住路,但对党的领导职务而言,恐怕“裸官”想晋升就比较难了。“裸官”恐怕自己本身也未必有长远打算,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做这样的限制很合时机。可以说基本上堵住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上升的途径。 其实限制“裸官”不提拔并不是最终目的,堵住“裸官”的上升渠道是为了让更多的一心为民,踏实肯干的“扎根”官员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让更多的党员干部有所警醒,顿悟,真正回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本色当中来。 文/李云鹏 图/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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