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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市根据《渔业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凡在我市管辖的水域滩涂,特别是水源地水域滩涂内进行放流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意见要求。 意见规定,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放流综合管理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放流情况。 意见要求,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编制本地区的增殖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科学开展放流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放流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确保放流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渔业水域滩涂环境监测,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水域污染行为,保障放流水域的水质安全。 意见规定,用于放流的亲体、成体、苗种等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禁止向水源地水域投放观赏鱼类,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确保水域生态安全。用于放流的水生物种,应当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苗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公共水域滩涂投放水生物种。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放流的种类、规格、数量、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放流活动,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增殖放流活动的规模标准和品种数量,由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确定。 该意见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水生生物放流公益活动。社会认购、捐助资金应依法专户专账管理,全部用于苗种采购、检疫检验、苗种包装运输。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出资人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对于社会认购、捐助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根据意见要求,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了潍坊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捐助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认购、捐助放流信息。并依法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联系电话0536-8091279,8091265,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电子邮箱:wf8262510@163.com。 意见指出,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放流工作的管理。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违规放流进行举报。对违规放流行为,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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