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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幅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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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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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幅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记者从市财政部门获悉,自2014年8月份起,我市大幅度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提高门诊补偿标准。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提高其定额门诊补助标准,其中,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对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对象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比例。对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再给予医疗补助,并进一步提高补助比例。其中,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由不低于35%提高至不低于75%,每人每年医疗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比例提高至不低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
  记者刘名顺 通讯员刘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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