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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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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机制要有所规定



  《经济参考报》3月26日刊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纪文的文章指出,雾霾的防治最终还得依靠一般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机制。
  为此,在体例的设计方面,建议:在总则里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基本政策等条款,需体现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的要求;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部分,大气环境管理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应当考虑污染的区域化特点和要求,如政策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年度总量控制、日均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收费、现场检查、有奖举报等;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专门的一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或者“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设立专门的制度和机制;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目前,意见稿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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