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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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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否扶起摔倒的老人



  ◎谭春溪

  自南京“彭宇案”之后,有关“看见老人摔倒扶不扶?”的话题不断引发社会争议,但现实中却并无多大改观,类似的事件仍层出不穷。最近,四川彭州骑车老人摔倒后反诬帮忙学生,使此话题再度升温。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拟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这并不是国内首次立法保护助人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承担。这也被坊间称为“好人法”。
  当“扶与不扶”这种最基本的道德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时候,伤害的不止是人心,更重要的是瓦解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底线,所以出台这样的保护好人权益的法规自然是众望所归。但仅凭一部法律的出台,用以保护行善者,能够“扶”得起老人,甚或“扶”得起道德吗?
  纵观之前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往往发现,并不仅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此类案件的一再发生,更多的则是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导向与执法标准出现了偏差。就像南京“彭宇案”之所以造成如此不良的舆论影响,正是司法判决在确认法律责任问题上并没有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推理过程简单,并以最大的恶意揣测救助者,这样的推理逻辑自然引发舆论哗然。不仅如此,彭宇案作为可咨的司法案例导致此后类似的判决一再发生,最终导致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道德困局。
  与之相反的情况则是,在此类案件中那些昧着良心诬陷好人的诬陷者,却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往往仅以批评教育了事。犯罪成本过低导致此类现象不断蔓延,种种“碰瓷”、讹诈等违法行为见怪不鲜,近日在湖北孝感发生一件案例,一位老人竟然大白天钻到一辆在等红灯的车下,企图讹诈车主,多亏行车记录仪记录了这一切。警方推测,老人可能是进车底捡拾东西。这样的推测,让很多网友大有警察不作为之感。
  事实上,此类犯罪并不是无法可依,“诬陷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在法律条文中都有详细规定。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执法者在施行中过度同情并纵容了此类案件中那些所谓“弱小”的一方,从而造就了现在善不得声张、好人难当的困局。执法部门应“勿以恶小而不为”。这些徘徊在“善与恶”边缘地带的一件件小事看似不起眼,却是构筑起一个社会道德大厦的基础,执法者应当以其严明的“法眼”,把类似的“恶小”剔除出去,让“善”真正弘扬起来,让社会有一个健康良性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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